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滑县法院建议完善关于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29 09:26:29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强制医疗案件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滑县法院分析主要表现为:接受治疗被申请人的医疗单位如何选定;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被申请人(刑附民被告人)无力负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刑附民原告人)的民事赔偿时,如何处理;被申请人所负的合法民事债务,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债权人如何获得救济。

    对此,滑县法院建议:一是明确接收医疗单位。被申请人被鉴定为某一类型的精神病人,对病发时的案件不负刑事责任,但仍有一定人身危险性,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征求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选择具备一定资质、有针对性的医疗单位,对被申请人的疾病进行专业治疗,确保其神智恢复正常后重返社会,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能。

    二是合理负担医疗费用。现行法律对强制医疗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强制医疗费用的负担主体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空白不利于强制医疗的实施。由于大多数被申请人因患精神病家庭贫困,根本无力支付对精神病患者的看管、医疗费用,如果政府不买单,强制医疗就会形同虚设。对此,可以由公安机关向党委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负担该项费用。

    三是妥处附带民事赔偿。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通常采取暴力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负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被申请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当被告现有财产不足以赔偿原告损失,被采取强制医疗阶段也无力负担,原告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即被害人及其家属得不到精神和物质抚慰,多具有信访隐患。对此,该院建议可将被害人及其家属纳入经济确有困难的特殊被害人群体,给予司法救助。

    四是保护原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负有合法民事债务,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采取强制医疗的时间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明显对债权人不公。对此,该院建议采取强制医疗期间诉讼时效中止,待被申请人解除强制措施、精神恢复正常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曹从杰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00078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