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法院在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分别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64件、178件、73件,调解258件、172件、66件,调解率为97.7%、96.6%、90.4%。该院通过调研发现刑附民案件数量和调解率逐年下降,大量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审判效率、制约了调解成效。
该院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刑附民不支持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行法律不支持刑附民案件中的精神赔偿,导致被害人为追求精神赔偿金另行起诉。二是刑附民不支持残疾、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附民死亡赔偿金问题的一个答复意见》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现行法律不支持刑附民案件中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导致被害人为追求残疾、死亡赔偿金另行起诉。三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履行。被告人获刑后,有能力履行,但认为已承担刑事责任,心理上不愿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接受刑附民赔偿调解,以没有赔偿能力为由拒绝赔偿,使得判决不能顺利执行;或者被告人确无能力履行,判决成一纸空文。
对此,该院建议:一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赔偿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自然应具备补偿功能,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就是通过一定的财产赔偿抚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创伤,与民法理论中有损害即有救济原则相符,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二是将残疾、死亡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赔偿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现行附带民事诉讼仅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范围太窄,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民事诉讼中的残疾、死亡赔偿金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间接的财产损害赔偿。被害人因遭受暴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了依靠劳动维持生活乃至养家糊口的机会,丧失了原本属于被害人的可得利益,因此,残疾、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得到支持。三是加大刑附民案件的执行力度、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审判时注意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必要时可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先予执行,避免其逃避赔偿责任。执行时要评查被告人的家庭和财产状况,并向被告人及其家属做好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敦促其自觉履行;如其仍抗拒,可采取强制措施。对因被告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无力医治或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建立专项救助制度,利用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先行垫付,同时赋予政府追偿权,当被执行人有赔偿能力时,可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