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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直接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3-10-24 16:10:06


    法律文书送达在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决定着诉讼进展速度、案件审理期限,影响着当事人行使权利。在基层法院的实际工作中,直接送达是最为常用的送达方式,既符合立法精神又有利于提高审判时效,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该情况主要反映在被告一方,原告起诉后,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被告或者此地址查无此人,从而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浪费诉讼资源。二是当事人恶意逃避送达。在基本确定被送达人本人或者是被送达人的具体住址的情况下,其不承认自己身份,法院亦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法律没有明文授权法院工作人员有事前查验其身份证的权利,使法院送达工作无所适从。三是当事人拒绝签收。在确定受送达人或者被送达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下,其本身也承认是受送达人,为逃避诉讼或民事责任而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四是同住成年家属的认定问题。实际工作中直接送达时只有成年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是否要查明其已成年且是被送达人家属,实践中做法不一。

    针对上述问题,滑县法院建议:一是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问题,立案时立案人员要做好相应工作,向原告核实被告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筛选出最有效的被告人地址,确保送达顺利进行。二是对于当事人恶意逃避送达及拒签的问题,当事人看到法院工作人员时态度谨慎、敌对甚至躲避,送达人员要正确理解并积极面对当事人这种耻诉厌讼的心理,采取温和的工作方式,注重辩法析理,向当事人讲述拒绝接收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注重送达策略,因案施策,照顾到当事人感受,尊重当事人隐私,尽量降低文书送达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三是对于直接送达不成转为留置送达时,同住家属是否成年认定难的问题,送达前与当地派出所联系,了解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资料,明确其家庭关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必要时,邀请村委会、居委会相关人员到场,帮助确认当事人及其家属身份,见证留置执行。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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