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被告陈某某在原有房屋加盖楼层,每当下雨时,雨水便流到原告陈某屋里,双方就此引起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十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两房屋相距不到40公分。被告陈某某房屋在原有基础上加盖了一层,且屋顶坡度为北高南低。每当下雨时,被告陈某某房屋上的雨水便流到原告陈某的后墙和窗户上,甚至流到屋里,给原告陈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多困难和不便。就此纠纷,经原告陈某、被告陈某某及村委会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陈某某系邻居关系,两家宅基相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双方相邻关系。被告陈某某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一层,其房顶铺了不锈钢瓦,瓦的边沿距离原告陈某房屋的后墙和窗户较近,且房顶北高南低。每当下雨时,被告陈某某房屋上的雨水便流到原告陈某的后墙和窗户上,甚至流到屋里,给原告陈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多困难和不便。故原告陈某要求被告陈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被告陈某某房顶上的雨水流到原告陈某的后墙和窗户上的诉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房顶的流水不再流到原告陈某房屋的后墙及窗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