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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吃了 钱还得吐出来

  发布时间:2014-08-29 10:06:50


    为逃避债务,竟将欠条一口吃掉,但是即使欠条被毁,债务人依然要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债务。8月28日,滑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债务纠纷,判决债务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

    2011年至2012年间,宋某在滑县某公司项目工地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租用原告挖掘机、吊车,并约定了租赁费,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宋某尚欠刘某租赁费用28900元,宋某向刘某出具了欠条,刘某多次向其催要,宋某都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2014年7月27日,宋某与刘某打电话,要求刘某到宋某所在地武陟县商量还款事宜,两人见面后,在刘某毫无防备之下,宋某竟然将欠条吃掉,刘某于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虽然将能够直接证明欠款事实的欠条吃掉,但原告存有欠条的复印件,并将双方协商还款事宜的通话录音,虽然此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欠款成立,但双方均认可其租赁关系成立,且有证人证言和录音资料以及庭前对被告宋某的调查笔录可以形成证据链从而印证欠款事实,被告宋某应当承担偿还租赁费用的义务。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宋某偿还其租赁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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