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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多年未回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30 10:08:44


    8月29日,滑县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赔偿原告杨某某损失人民币35万元,苏州某配件有限公司补偿原告杨某某损失人民币5万元。

    2007年6月23日,原告之子杨某向被告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交纳了700元交纳中介费、路费。2007年6月29日正式受雇于被告某配件有限公司的塑胶部,职位是作业员。2007年7月3日,杨某因无法适应工作提出离职,经公司多人批准后离开公司。被告某配件有限公司未将杨某离职情况通知被告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杨某家属。2007年7月10日9时,上海市水上公安局和外滩水上派出所在黄浦江白莲泾水域发现一具无名男性浮尸,经上海市水上公安局法医尸检证明,该死者全身未发现人为暴力性损伤痕迹,尸体符合溺水死亡迹象,落水死亡约2-3天,该尸体于2007年7月25日火化。2013年5月22日,滑县公安局道口镇派出所接到上海市水上公安局电话,称其在黄浦江白莲泾水域发现的无名男性浮尸的DNA与杨某某的DNA99.99%接近,从医学角度可以确认该死者为杨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招工时收取中介费用,口头承诺如工人被工厂辞退,将负责将辞退工人安全送回家。且被告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苏州设有办事处,既然承诺工人被工厂辞退,将负责将辞退工人安全送回家,就应当及时、主动和招工企业人事部门定期联系,形成制度。由于被告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没有履行承诺事项,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故滑县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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