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老人李某某独自在家看电视时,因电视机突然爆炸并起火,导致房屋被烧塌,故诉至法院请求厂家赔偿。8月26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判决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财产损失70400元。
原告李某某系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王苑村村民,2013年12月29日22时许原告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正房堂屋烧毁,房顶坍塌,房梁烧毁、房屋内墙装修层大面积剥落,家电、家具等严重损毁。2014年1月27日,滑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该次火灾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原告损失为70400元,事故起火部位位于房屋一层中间房屋,起火点位于中间房屋北墙根下部。起火原因由房屋内部引起,不能排除墙根处电视机内部故障发热燃烧,引燃周围家具等可燃物导致火势蔓延。
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抗辩称本案火灾事故与创维电视无关,消防机关也未认定火灾事故是由创维电视机引起,但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主张。虽然未直接认定火灾事故是由电视机引起,但可以确认本次事故起火点位于中间房屋北墙根下部,起火原因由房屋内部引起,即该鉴定结论已实际排除其他财产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同时,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故法院认定本次火灾事故系电视机内部故障发热燃烧引起,该创维电视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电视机生产者,对其产品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原告因使用该存在质量缺陷的电视机引起火灾,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