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民因对土地行政行为不服而状告县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行政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在判决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县政府败诉率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滑县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发现,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土地行政登记的权源依据审核不严,登记程序违法,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实体上主要是颁证事实不清,权属材料确定的面积、四至与登记的不符,或是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不全,颁证机关未经认真审查就草率颁证。程序上主要是四邻签字有假,未依照《土地登记规则》进行地籍调查或未经依法审批颁证和未依法进行公告。二是土地部门不依法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甚至行政不作为。滑县法院2008年所审结的行政机关败诉的土地行政案件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败诉的占20%,该类案件均为土地部门在利害关系人要求进行土地确权时怠于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败诉。三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导致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实践中,仍有部分行政机关不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导致败诉。2008年在行政机关败诉的土地案件中,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败诉的占20%。
针对上述败诉原因,滑县法院建议采取以下四点措施减少和避免行政机关败诉。一是加强对土地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程序,提高其业务能力。二是土地登记机关认真履行土地登记审查职责,特别是要严格审查拟登记土地的权属来源依据,严格遵守邻宗地人指界、公告等法定程序,以减少土地登记的败诉率。三是土地管理和执法工作要增强职责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期限,依法认真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四是增强证据意识,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中将各个环节的内容记录在案,所有文字材料、物品都收集在案,在诉讼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应诉、举证、答辩、出庭,部门领导要积极出庭应诉,对法院提出的可行性协调处理方案要积极支持配合,从而圆满化解土地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