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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借钱不还 法院判决十日内归还

  发布时间:2014-09-23 08:34:45


    村委会以跑项目为由向原告借款15 000元,到期后又以不是村委会借款为由拒不归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9月5日,滑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村委会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 000元。

    2006年9月28日,时任村委会支部书记的安某某以村委跑项目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如下内容:“今借到,安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说明,村委跑项目用,某某村委会安某某,2006年9月28日”。该借条右上方同时注明利息已经支付到2008年1月1日,约定利率为月息1.5%。借条上加盖了“滑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公章。

    2008年2月6日,安某某又以付留勤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 000元整,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伍仟元整,说明,付留勤款,月息1.5%,安某某,2008年2月6日”。借条上加盖了“滑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编码为4105260002265的公章。

    2007年6月27日,安某某向原告借款17 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原告人民币壹万七千元整,说明,发改委立项预资金、道路、管道、农田水利,某某村委会,安某某,2007年6月27日”。借条上加盖了“滑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编码为4105260002265的公章。 另查明,某某村委会编码为4105260002265的公章启用时间是2007年11月13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村委会向原告分别借款10 000元和5 000元,由原告提交的加盖被告印章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辩称该两笔借款未入村委会账目,不是被告所借,印章是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对外意志体现,加盖印章如无特殊情况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两笔借款村委会是否入账,是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 000元,该笔借款落款时间为2007年6月27日,此借条上加盖的被告村委会的新印章。根据滑县公安局证明,新印章2007年11月13日启用,即在2007年6月27日的借条上加盖了尚未启用的印章。借条上也未注明二者矛盾的原因,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5 000元(利息自2008年1月2日起按月息1.5%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驳回原告要求村民委员会偿还17000元人民币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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