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镇改造,村里土地被征收,双方因土地款分配问题诉至法院。9月4日,滑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十四名原告的起诉。
原、被告均系滑县城关镇八街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2013年初,因城镇建设征用了滑县城关镇八街村第一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其中被告的承包地西边一条宽约1米、长约80米芒种路(0.37亩土地)同时被征用,原、被告就该土地的土地补偿款项发生争议,导致诉讼。
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因土地补偿款分配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应当由村民自治组织在行政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予以调整处理,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驳回。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十四名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