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现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由其抚养孩子。2014年9月18日,滑县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2年1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4月4日婚生一子,取名齐某乙,2008年2月20日婚生一女,取名齐某丙,现均随被告齐某甲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8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婚生子女一直随被告生活。2012年被告起诉原告要求离婚,2012年12月4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准许齐某甲与郭某某离婚,婚生子女齐某乙、齐某丙由本案被告齐某甲抚养。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齐某丙由原告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与谁共同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2011年8月原告离家出走时,女儿齐某丙年仅三周岁,给其幼小的心灵造成一定的创伤。自原告离家出走三年来,婚生女齐某丙一直随被告齐某甲生活,原告也未看望过孩子,随意改变女儿的抚养关系,不利于齐某丙的健康成长,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已无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身心健康不利等确需变更抚养关系的事实存在,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