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滑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盗窃“自己”的银行卡取现20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害人李某需要银行卡办理存储业务,向其好友赵某借得身份证办到银行卡。3月5日,被告人赵某和被害人李某、朋友王某一起到滑县一KTV唱歌,22时许被告人赵某以到车上拿衣服为名从王某手中取走车钥匙,趁机窃取李某放在车内钱包里的以赵某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次日,赵某到八里营农村信用社取出其中的20000元钱。
滑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银行卡并取现的方式,窃取他人现金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