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时会责令被告人退赔。刑事判决书已写明责令退赔内容,但是否可以据此移交或申请执行这一问题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移交或者申请执行。既然刑事判决书中写明了责令退赔,且具有财产内容,所以其应当得到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移交或申请执行。理由是责令退赔是一种确认性判决,并不是对被告人财产的具体判决。同时,刑事判决中没有具体确定责令退赔的主体、数额等问题,且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若对责令退赔不服,也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并且,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说明刑事判决书中责令赔偿的内容可以作为执行根据。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高院就刑法第六十四条的适用问题请示,作出《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该批复也未就刑事判决书中责令退赔内容是否可以移交或申请执行提出意见。
对此,滑县法院建议:
一是建议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为执行刑事判决书规定的责令退赔提供司法依据。明确规定对于刑事判决中的责令退赔内容,应当参照财产刑执行问题处理,如责令退赔的执行手段、执行中止与终结等问题可以参照财产刑的执行方法。
二是建议三部门联合行文,完善责令退赔的执行机构。责令退赔本质上并不同于财产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财产刑只有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在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中,为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后就可以开始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检察院机关也可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违法分子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因而,在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具有选择执行机构的权利,不仅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还能向其他司法机关请求追缴。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之间通过相互协作,左右联动的方式,让被害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
三是区分财产权属,保护案外人权益。刑事判决书中应当注明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查明被告人财产的权属关系和被害人具体损失,根据被告人财产的情况分别予以处理。被告人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已经退赔的财产应当予以扣除;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需要在判决书中注明退赔的数额。在责令退赔内容执行过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不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同时,被害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提供被告人财产的具体情况,以便能够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