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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伤去自首 没想还是一盗贼

  发布时间:2009-09-24 09:20:31


    刘强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后,前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时,发现他竟然还是一个盗窃在逃犯。9月22日,滑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强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强前去滑县八里营乡东街张进伟家,将张进伟停放在院中的一辆价值1680元红色华源牌三轮电动车盗走,案发后,1月19日被告人刘强被抓获,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当日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刘强脱逃,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09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刘强与李心国(聋哑人)在汤阴县任固镇轧花厂建筑工地最南边的二楼楼顶上干活时,李心国发现刘强喝啤酒,为阻止其饮酒将被告人刘强放在墙头上的啤酒瓶摔烂,并朝被告人刘强胸口打一拳,被告人刘强即用拳头朝李心国的眼部打一拳,后被人拉开。后经汤阴县公安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李心国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已构成轻伤。2009年8月5日被告人刘强到汤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其故意伤害他人及在滑县盗窃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强与被害人李心国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李心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被害人李心国已撤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窃财物已退还被害人,故意伤害他人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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