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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少年为护母亲触犯刑律

  发布时间:2014-10-17 09:44:40


    2014年10月15日下午,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高中在校生)与被害人甘某系继父子关系。2014年2月1日19时许,被害人甘某从道口坐车回家,因其妻子江某(系被告人王某母亲)出来接他没接住,回到家中,两人发生口角,继而甘某与妻子及继子被告人王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随手拿起屋内的菜刀将甘某头部砍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甘某顶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书诉讼原告人甘某受伤后共花去医疗费8741.62元。被告人王某之母江某在甘某住院期间主动拿出医疗费5000元。本案经依法调解,被告人王某再一次性支付被害人甘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被害人已谅解,并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向甘某道歉并保证以后和睦相处,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母亲主动拿出5000元钱医疗费,后又再次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高中在校学生,本应在家庭产生矛盾冲突后,采取合法的手段及救济途径解决问题,但因其冲动性格和保护母亲的心理致使其持刀砍向继父,幸而本案未酿成更严重的后果,被告人王某,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遇事三思后行,用努力学习和优异的成绩来回报母亲的养育之恩,用优秀的人格品质来感化身边的人。为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对被告人王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某依法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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