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诉 义务履行完毕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09-10-15 10:02:04


    把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当做儿戏,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自以为法律奈何他不得。不想,却打错了算盘,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0月14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兵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1日,滑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张生诉被告张兵、张闯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8)滑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兵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承包地1.16亩。判决生效后,张兵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判决。2008年12月4日滑县人民法院向张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张兵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做出对张兵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2009年4月6日滑县人民法院在张兵村张贴公告,责令张兵在2009年4月12日前退出土地,张兵将贴在其门口的公告撕下,拒不执行。

    另查明: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张兵已按照(2008)滑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足额交纳本案诉讼、执行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兵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告人张兵当庭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从杰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00116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