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上午,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当庭提出撤诉。
原告柳某与被告刘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柳某承建刘某某的宅院,柳某为刘某建好住房后,由刘某一次付清工程款。而刘某在工程竣工后即入住新房,长期拖欠柳某工程款3000余元,经柳某催要未果,将刘某诉至法院。
因案涉标的额较小,且原告为地地道道的农民工,挣钱不易,主审法官在查明案情情况下,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一番悉心调解,被告人刘某在法官的调解和讲法析理下,当场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原告柳某,柳某立即申请办理了撤诉手续。
滑县法院审结该案仅用短短的一个小时,案结事了,双方皆大欢喜,兑现了快速调解、审判、快速执行的承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