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根据我国的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则构成刑事犯罪。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2009年2月,被告人睢某甲、仝某甲、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睢某乙、仝某乙、王某某,伙同滑县赵营乡蔡营村的姚某甲、武某丁、赵某某、田某某(均已起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滑县赵营乡蔡营村西北地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窑厂取土烧砖。窑厂的征地主要由姚某甲、武某丁、赵某某、田某某负责。2009年7月因滑县人民检察院查处时任赵营乡土地所所长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赵营乡政府对该窑厂进行拆除。窑厂第一次被拆除后,被告人仝某甲、武某乙、睢某乙没有再追加股份,其余五5名被告人均又追加股份,窑厂继续生产。2009年至2011年下半年,八名被告人陆续离开窑厂,但没有退股。至2013年窑厂第二次被查处前,经测定该窑厂占地面积已达56831.32平方米(约85.2亩)。2013年11月23日滑县赵营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出具证明,证实已对赵营乡蔡营村窑厂所占耕地进行了复耕。先期由政府出资进行复耕,后期由姚某甲、武某丁、姚某乙、田某某、赵某某自行出资继续对土地进行复耕。现赵营乡蔡营村窑厂所占耕地已经具备种植农作物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睢某甲、仝某甲、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睢某乙、仝某乙、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取土烧砖,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损坏,上述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睢某甲、仝某甲、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睢某乙、仝某乙、王某某,主要在窑厂中投入资金,提供技术,作用较小。案发后,被占用的农用地已退出,现全部进行了复耕。八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之规定,判决八名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