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理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滑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方因为讨要工钱与对方发生冲突,后因致对方轻伤而获刑。
2014年1月29日,滑县万古镇凤亭村的张某同张某甲、李某一起到万古镇玉驾庄村赵某家要盖房工钱,与赵某发生争吵,后张某的外甥赵某甲、赵某乙及赵某的家人来到现场。因要不到钱,张某等三人便推着各自的电动车从赵某家出来沿胡同往北走,当走到同村村民赵某丙门前时,被告人赵某甲不满赵某在后面指骂张某,随手拾起一废煤球投向赵某,被赵某躲开,赵某跑向赵某甲,二人相互用脚朝对方身上踢、跺,赵某乙也跑过来参与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赵某左小腿骨折倒地,后双方停手。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左胫腓骨骨折两处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遂判决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