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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恋爱争风吃醋 聚众斗殴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1-15 10:57:26


    青少年早恋大多是由于感情的冲动或是出于对异性的神秘感和好奇心,当强烈的好奇心和感情上的冲动形成合力时,往往会出现过激行为,甚至会走向道德败坏和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青少年早恋争风吃醋而引起的聚众斗殴案件,判决四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6月9日晚,被告人华某甲因自己心仪的女孩陶某某与毛某甲(另案处理)谈恋爱而吃醋,被告人华某甲遂与毛某甲相约在滑县上官镇华家村北头土路上打架,华某甲、华某乙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等十余人,毛某甲、毛某乙纠集毛某丙、毛某丁等八人,双方在滑县上官镇东太和村村口碰面后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致使毛某丙口腔粘膜破损、毛某甲背部挫伤、毛某乙面部创伤及杨某某头皮血肿、袁某某左锁骨、颈部、左手指与食指关节处擦伤,经法医鉴定上述五人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甲、华某乙、袁某某、杨某某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华某甲、华某乙、袁某某、杨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相互谅解,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贾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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