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韩某经原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八建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到该公司发包的工地工作。工作中韩某发生工伤,后韩某与林州八建公司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林州八建公司与韩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林州八建公司将其承建的滑县新区“东方国际城”项目3号楼工程的清工分包给了魏某,魏某将其中的木工又分包给了薛某,韩某经薛某的工人李某介绍到薛某的工地上干活。2014年4月9日,韩某在工地上干活时不慎被电锯锯掉两根脚趾,并被送到医院治疗。事后韩某与林州八建公司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经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林州八建公司对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韩某与林州八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不服,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林州八建公司辩称其没有招用韩某,但韩某系经薛某的工人李某介绍到该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且林州八建公司没有明确拒绝使用韩某;另林州八建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其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法院判决该公司与韩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