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马路杀手出人命 承担责任不含糊

  发布时间:2015-02-28 10:57:05


    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刘玉某在与驾驶轿车的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滑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二被告自愿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70500元。

    2014年9月26日10时20分许,马某某驾驶豫JVF006轿车沿滑县新区中盈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锦华路交叉口时,与沿锦华路自北向南行驶驾驶无证两轮摩托车的刘玉某相撞,造成刘玉某受伤,后刘玉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死者刘玉某与马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某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某在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死者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故马某某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外对死者家属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后经案件主审法官的多次协调,死者家属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120500元,被告马某某分两次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50000元。

责任编辑:张宁宁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00147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