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保险业发展的非常迅速,随着我县的经济发展,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对商业保险越来越重视。但由于保险业务专业性强,投保人保险知识的匮乏,且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操作不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数量也逐渐增多。保险合同纠纷的大量涌现,既不利于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形象,甚至会危及到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因此,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营机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笔者统计了河南省滑县法院近三年的保险合同纠纷的收结案情况:
滑县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收结案情况表
年份 收案 结案 结案率 判决 调解 标的(万元)
2012年 9 8 89% 2 3 20.5
2013年 19 16 84% 6 6 99.3
2014年 41 28 68% 14 11 285.5
由上图可以看出,近三年滑县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收案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2013年、2014年均较上一年增长了两倍多,结案标的也呈现大幅度增长趋势,2013年较2012年增长了5倍,2014年较2013年增长了3倍之多,由此可以看出我县近年来保险业发展之迅速,保险类矛盾剧增的情况;另外,我们可知2014年我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共审结28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4件,上诉6件,上诉率达42.86%,上诉率高,我们还可以从图中看出虽然保险合同的收结案都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但是结案率确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说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难度在增加,办案难度大。
一、 保险合同纠纷增长的原因
一是保险人缺乏诚信,不尽明确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内容。但保险代理人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对于不利于投保人的条款不提或者是模糊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在理赔时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二是投保人缺乏诚信,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将诚实守信原则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 原则。《保险法》也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但是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往往缺乏的就是“诚信”。例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于是投保,但在投保申请书上并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赔。
三是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在我国,保险行业至今尚未出台明确统一的行业标准,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后,消费者在无法通过协商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进行法律诉讼,或者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由于保险行业协会力量薄弱,保监会不负责裁定合同纠纷,而仲裁或诉讼又较为复杂,不利于保险合同纠纷的尽快解决。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大力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应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不断增强群众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进而使群众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合适险种,选择服务好、有信誉的保险公司,选择诚实信用的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前还能够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尤其应关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保险条款,向保险代理人详细咨询的同时注意留存证据和相关保险资料。 一是加强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为了让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人们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必须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一是要提高保险代理人的报考任职条件,提高其文化和业务素质;二是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于严重违反行业规范行业的代理人实行“禁入制度”;三是加强代理制度建设和票据管理,杜绝诈骗行为的发生,从而禁止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障保险事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是完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表现出条款的设计者从拓展保险业务,宣传保险有益的一面出发,更多的是体现如何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弱化了对投保人的说明和解释义务,并存在希望通过合同尽量地减少这种说明和解释义务的倾向。同时大多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设计也存在规避法律的嫌疑。许多当事人说,从前面的合同条款看,保险人对许多保险事故都应当赔付,但后面的分散、零星的解释、说明和不引人注意的小字却完全推翻了前面承诺的赔付,让人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修改:一是保险人免责的范围和不予赔偿的内容,应当集中表现,便于投保人一目了然;二是保险事故不予赔付的内容,应当与其基本事实内容集中表述,不再采用分散的、零星的、不对应的表述方式,便于投保人真正了解哪些事故不属于赔偿范围,从而决定是否投保和投何险种。
三是建立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及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加强调解,法院与仲裁部门紧密衔接,形成多元化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机制。与此同时,法院应加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典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诉讼促进保险行业规范操作,减少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