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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解协调 化解行政争议

我院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12-02 16:25:50


    为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处理的新机制,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我院近日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我院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的和谐,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基本目标是:建立健全行政诉讼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协调作用,明显增强行政审判人员协调能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及时理顺群众情绪,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可以进行协调: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统一的; 四是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或者其他以当事人生活、生存权益为基本内容的行政行为;五是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资源环保等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起群体性利益冲突,或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六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是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又确实存在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的;八是其他依法可以进行协调处理的情形。

    《意见》规定,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开展协调和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自愿合法原则;二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三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四是公平合理原则;五是诚实信用原则。

    为贯彻执行《意见》,我院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代院长李亚锟任组长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由本院邀请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委员会。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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