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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法院关于 规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身份证明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4-02 15:05:25


    诉讼代理人是参与审判活动的主体,并且部分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其相比当事人参与审判活动的程度更为深入与广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有限制条件的公民个人可以被委托为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但是,截至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该向法院提交哪些身份证明,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以下情况:一是委托手续不规范。实习律师出庭,其提交的公函与委托书上却没出现“实习”字样;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手续上直接印有“律师”字样;更有甚者,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也非符合条件的公民,仅仅提交一份委托书就准备代理当事人出庭,没有可以证明其社会身份的文件材料。二是影响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普遍实施裁判文书上网,如果按照代理人提交的不规范的手续,造成一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问题的裁判文书出现在在网上被公众查阅,不可避免的会引来社会对法院公信力的质疑。三是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当事人对在社会上聘请的实习律师、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没有辨别能力,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非法代理案件,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公正的司法秩序带来混乱。

    针对长期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情况,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律师出庭参加诉讼,除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当事人的委托书外,律师还应出示律师执业资格证原件,以便法院审核该律师是正式律师还是实习律师,年度审验是否准确完备。这样也能防范某些已经被注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拿着空白公函非法代理案件。二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除了出具公函和委托书外,还应出具本人法律服务证书,防止某些已经注销资格的法律服务所仍然对外执业。三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个人参加诉讼,必须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其中,是当事人近亲属参加诉讼的,还需出具近亲属关系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参加诉讼的,应该提交单位的职务证明;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参加诉讼的,需要出具组织推荐证明。此外,上述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所提交的公函或委托书应该写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有关单位的住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法院在必要时候核实代理人身份及通知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当前,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规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所需身份证明的情形下,可以考虑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与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互通消息,为核实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建立良性互动体制。另外,报经上级法院形成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规定后,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庭,官方网站上公布关于规范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的规定,争取把这项维护法院公信力,规范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做好做扎实。

责任编辑:贾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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